落馬副部汲斌昌貪超5億被判死緩 受賄罪行特別嚴重

2024年12月20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青島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汲斌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汲斌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期間,汲斌昌利用擔任山東省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山東省副省長、山東省青島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26億余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汲斌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因此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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