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黃燈造成事故被判擔責 警示作用被忽視

2023年7月,陳某駕駛轎車沿市區道路由東向西行駛,在一個交通繁忙的十字路口,黃燈亮起時,陳某未停車而是繼續行駛,結果撞上了一輛自西向東左轉彎且闖紅燈的二輪摩托車。事故導致摩托車駕駛員呂某和乘客王某受傷,兩人均住院治療一個月左右。經鑒定,呂某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王某傷情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調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陳某與呂某因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而王某不承擔責任。陳某對這一結論表示異議并申請復核,但上級交警部門維持了原認定。同年11月,呂某和王某將陳某及承保其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黃燈表示警示,提醒車輛駕駛人和行人交通信號燈即將變為紅燈。依據現場監控視頻,陳某在黃燈亮起時車頭尚未越過停止線,卻繼續行駛,忽視了黃燈的警示作用,這與“闖紅燈”行為一樣屬于違法行為。因此,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與呂某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是正確的。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呂某8萬余元、王某9萬余元;陳某個人還需賠償呂某1萬余元、王某4萬余元。法官進一步解釋說,在黃燈亮起時,陳某沒有按規定停車等待而是強行通過路口,導致與闖紅燈的摩托車相撞。雙方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規定,過錯程度相當,故應承擔同等責任。此外,黃燈的作用在于提醒駕駛員減速觀察,并在必要時停車等待,以避免潛在危險。盡管某些地方對于黃燈亮時越線行駛的行為可能采取較為寬容的態度,但這并不意味著“搶黃燈”是合法行為。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才能有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發生類似事故。

? 版權聲明
評論 搶沙發
加載中~
每日一言
不怕萬人阻擋,只怕自己投降
Not afraid of people blocking, I'm afraid their surr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