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大過天,罰款十萬冤不冤?江蘇鹽城市大豐區新團鎮長安村村民顧德蘭被診斷為癌癥晚期,讓弟弟顧德奎幫他把自己養的幾只羊處理掉,用來給自己看病。顧德奎找到賣羊的陳廣芳,陳廣芳起初不肯幫忙,在顧德奎再三請求下,幫忙把羊殺了去賣。
2023年11月21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在城中菜市場查獲陳廣芳攤位上擺放的1條羊胴體和6個羊頭等未經檢疫驗訖蓋印章的羊肉。檢查過程中,陳廣芳承認家中冰箱里還有3條羊胴體,并帶領執法人員到家中辦理了扣押手續。2024年2月5日,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羊頭、羊肉抽樣送檢,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次羊肉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獸藥殘留、金屬殘留等標準要求,結果為合格。
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陳廣芳一案進行了聽證,公布了檢驗檢疫結論“符合標準”。經歷集體討論,結合涉案肉類檢驗合格及家庭特殊情況,作出罰款10萬元、沒收羊胴體4條、羊頭6個和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的行政處罰。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患癌老人去世,其家屬手寫一份說明,請求執法機關從輕處理陳廣芳。
幫助患癌老人賣羊肉,做好事還被罰巨款,這事讓陳廣芳想不通,將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起訴到法院,以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經營數量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過罰失當,將面臨“因罰致貧”等問題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原行政處罰。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認為,陳廣芳為2000年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相關經營20多年,對羊頭、羊肉需要檢驗檢疫后方可進入市場流通銷售屬于明知或者應知,不具備不予處罰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無法檢驗,危害后果無法消除,沒有法定的減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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