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空調沒了,租客告房東

來源:臺海網

臺海網7月18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海法/文 楊希/漫畫) 要是沒了空調,這漫長酷暑不知如何度過?說好的空調沒了,租房押金能要回嗎?

近日,海滄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因“空調”而起的租賃糾紛。望著空蕩蕩的房間,房東喊冤,租客暴怒,被扣下的租房押金,到底該不該退?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么判。

遭遇

付了租房押金后

發現說好的空調沒裝

陳女士近日打算在廈門租住一套房屋。在網上瀏覽時,她看到了王先生發布的租房信息,并與對方取得聯系。在隨后的實地看房中,陳女士對王先生的房屋十分滿意,就在微信上和王先生商議價格,最后雙方確定房租每月1400元,物業費100元。

在雙方的溝通過程中,陳女士提出希望能配齊書桌和衣柜,王先生當即表示沒問題。當天,陳女士通過微信向對方轉了1400元押金,并商量好過幾天簽合同,王先生表示同意。

幾天后,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押一付三,租期1年。在雙方簽訂合同的當天晚上,陳女士通過微信向王先生轉賬4500元,并提出房間沒有空調。

陳女士在微信中說:“我注意到房間沒有空調,這邊您看什么時候給配上一個呀?”對此,房東王先生回復說:“入住后可以。”

然而,無論是書桌、衣柜還是空調,王先生都沒有兌現。搬家入住時,望著只有一張床的房間,陳女士爆發了。她和王先生大吵一架。當晚10點多,雙方均報警處理。民警出警后協調雙方糾紛,王先生同意將4500元退還給陳女士,但1400元押金堅決不肯退還。

判決

房東返還押金

還要支付搬家費

陳女士搬走行李,并將王先生訴至法院。

海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租賃合同》中未對安裝空調進行約定,在明知租賃期限一年的情況下,以本地天氣狀況,房間內沒空調應為租賃物重大瑕疵狀況,被告在庭審中確認簽合同前從未提示或告知過原告房間沒有空調,顯然存在隱瞞情況。

《租賃合同》簽訂當晚,在原告要求被告安裝空調的情況下,被告稱“入住后可以”,系雙方對合同未約定的內容進行補充約定,雙方對“入住后安裝空調”已達成一致意見。但在原告搬家當天下午,不僅雙方約定好的書桌未能兌現,被告又提出加裝空調要調高租賃價格或不加裝可以變更合同期限等,明顯是單方變更合同內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已構成違約。

綜上,海滄法院判決王先生向陳女士返還押金1400元,并支付搬家費280元。

法官說法

隱瞞重大使用瑕疵

房東行為構成違約

法官說,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未對安裝空調進行約定,在明知租賃期限一年的情況下,以廈門本地天氣狀況,房間內沒有空調應為租賃物的重大瑕疵狀況。王先生因故意隱瞞租賃物的重大使用瑕疵,其行為構成違約。在日常實務中,租賃物是否構成使用瑕疵,應以實際情況結合常情常理進行判斷,對租賃合同的補充約定不明確的,應結合行業交易習慣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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