拌黃瓜也有商業秘密?廚師跳槽后遭索賠10萬多元

近日,一則關于競業限制協議的法院判例再次引發社會關注。劉某是一名冷菜廚師,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黃瓜、水煮毛豆等。因他離職后在另外兩家餐館做同樣的工作,被原公司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違約金及損失共計10萬多元。

法院審理認定,餐飲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協議應屬無效,駁回了原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為防止不正當競爭的競業限制協議,是否被濫用?其應用邊界究竟在哪里?

冷菜廚師離職后

被原公司起訴索賠

被告人劉某是名廚師,在原告餐飲公司從事冷菜制作,比如拌黃瓜、水煮毛豆。公司認為劉某在制作冷菜的過程中,會掌握一些冷菜或海鮮菜品的秘方,可能對公司造成影響,雙方就簽署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即法律所稱的競業限制協議:劉某如果離職,兩年之內不能再從事類似工作,如若違約,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022年5月,劉某從該餐飲公司離職,又先后入職了另外兩家酒店。原告認為被告此舉對自家生意有一定的沖擊和影響。而被告認為,自己只是一名冷菜師傅,只是對制作流程稍微熟悉一點,但是并不構成專業技術秘密。

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指的是用人單位為保護商業秘密或經營利益,與勞動者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餐飲公司與劉某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應屬無效。主審法官彭鄢解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劉某作為一般勞動者,不屬于以上三種情形之一。

主審法官彭鄢介紹,勞動合同法有一個兜底條款,是"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會利用這一點加以限制員工。但實際司法適用也會明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指的是能夠知曉、接觸一定技術秘密的人員,這些人員可能是普通技術人員,但接觸的崗位信息是公司核心的技術或商業秘密。被告劉某從事冷菜的制作,通常來講,不具有技術性和秘密性,不適合約定競業限制。

法律意義上

如何界定商業秘密?

勞動者所接觸到的工作內容,是否屬于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成為判定是否應該簽署競業協議的關鍵所在。

早在2022年,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曾披露過一起競業限制協議糾紛。被告劉某某入職南京某制造公司后,雙方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再次明確競業限制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劉某某離職后兩年內,不到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離職后劉某某與某人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前往有勞務外包合作關系的某能源公司工作。但是,這家能源公司與南京某制造公司存在競業限制關系。南京某制造公司認為劉某某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勞動者以隱蔽方式規避競業限制范圍,應承擔違約責任。

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姜穎認為,將兩起案例對比來看,同時具備秘密性、價值性和保護性這三性的商業秘密,才能夠使用競業限制協議,而不能由用人單位決定。

專家:競業限制協議具體內容

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避免被濫用

勞動法專家、資深勞動爭議仲裁員左祥琦表示,無節制地使用競業限制協議,某種程度上會造成社會勞動資源的浪費。競業限制協議具有兩面性:

  • 從單個企業的角度看,可以避免自身利益被損害。

  • 從社會的總體價值上看,對就業、員工的成長和收入,可能會有一些影響。

姜穎認為,競業限制協議的具體內容,既要合法又要合理,用人單位不應使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就業權利。

姜穎:勞動合同法中有一些內容不是很具體,比如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賠償、競業限制的范圍、時間,這些都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來進行確定的。在勞動關系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造成了勞動者只能被動接受,實際上侵犯了勞動者擇業自由權,同時影響了整個社會人才的自由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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