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聽丨被撞后遭二次碾壓,“撞傷不如撞死”的觀念不該傳播

評論員 李長需

尊重生命,也等于尊重我們自己。

根據上觀新聞的報道,6月21日,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涼城縣發生一起命案。在一處十字路口,一名騎電動車的女子在路口等紅燈時,被后方一輛汽車撞倒,隨后又遭碾壓身亡。

受害者女兒梁女士稱,通過附近監控拍攝看到,她媽媽被撞飛出人行道后,躺在地上準備拿手機求救,這時涉事車輛副駕駛開門看了一下,隨后馬上關門并加速,從媽媽頭上到身上碾壓過去,導致媽媽當場身亡。

6月24日,當地警方通報,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已被刑事拘留。警方已啟動命案偵破工作。

(圖源: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從警方的系列動作來看,這已不是簡單的交通事故了,而是一起涉嫌故意殺人案了。本來,第一次碰撞,是可以被認定為交通事故的。從監控視頻來看,受害者意識當時應該是清醒的,還能拿出手機來求救,大概傷得并不嚴重,肇事司機完全可以下車予以施救。

但在肇事車輛副駕駛開門查看情況后,肇事車輛卻又重新啟動,向左轉向,汽車右輪壓到了倒地女子,在經過十字路口時才回正方向并逃逸。這顯然已經知道撞倒了人,但卻沒有去救人,而是選擇了從受害者身上碾壓過去。這種不顧受害者死活的冷血、殘忍行為,已經突破了人性的底線,令人十分憤怒。

(圖源: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有網友分析,肇事司機的行為,就是典型的故意殺人,他即便是醉駕,也可以判斷當時他的頭腦是很清醒的,看他打轉向對準受害者的頭部二次碾壓過去的行為,就是誠心加故意的,目的就是為了奪取對方的性命。

從此前梁女士提供的一份涼城縣公安局詢問通知書,或可側面證實。該通知書顯示,6月22日,涼城縣公安局稱該局正在辦理鄭某某涉嫌故意殺人案。那么,肇事司機鄭某某為何要這么做呢?有部分網友認為,這是“撞傷不如撞死”的觀念在作祟。

“撞傷不如撞死”的觀念,確實存在。撞死人后,只需要賠償一筆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無非幾十萬元到頂;而撞傷人之后,賠償的費用可就多了,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償費、誤工費等之外,還可能賠償殘疾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后續治療費等,正所謂“撞死人賠一次,撞傷人賠一輩子”。

正是為了避免落入車禍撞傷賠償的“無底洞”,部分人很認同“撞傷不如撞死”這種理念,甚至其還成為無良司機的潛規則。反復碾壓或二次碾壓傷者事件的不時發生,或正說明了這種觀念存在的市場。

但這種觀念,其實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事實上,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除了民事方面的經濟賠償,還有更重要的刑事責任追究。如果為了省錢故意把人撞死,則涉嫌犯了故意殺人罪了。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最高法之前發布的《權威案例指導》中,曾發布過類似案例:被告人陸華酒后駕駛汽車撞倒同向騎自行車的被害人申某后,不顧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又啟動汽車前行,在明顯感覺到車下有阻力并伴有金屬摩擦聲,意識到車下可能有人的情況下仍未停車,將申某拖行至搶救無效死亡。而陸華也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害人終害己。上述案例和諸多的司法實踐,已經打臉“撞傷不如撞死”這種觀念,金錢之外的牢獄代價,十分清晰地告訴我們,涉嫌故意的碾壓,有著可能想象不到的嚴重后果要承擔。

當然,在涼城縣這起二次碾壓事故中,肇事司機鄭某某的二次碾壓,是不是涉嫌故意碾壓,還有待警方進一步的認定。但其間關于“撞傷不如撞死”觀念的討論,則不失為一次糾偏的良機。也讓我們有機會審視,當自己面對交通事故時,一定要秉持正確和良善的理念,以生命為重,以人命為大,這既是給被害者一次機會,也是給自己的一次機會。

社會,意外事故,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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